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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职业能力建设

时间:2024-04-18 14:14  来源: 劳动保障监察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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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高效履行职责是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落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的关键环节。为充分发挥劳资专管员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管理、劳动纠纷源头化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近日,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促进劳资专管员职业技能提升,强化劳资专管员队伍建设。《通知》对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的专场培训要求,评价认定规范,待遇激励措施等方面予以明确。

组织培训

将全省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铁路等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纳入培训对象。要求各市、州、县结合本地实际,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学校中,选取具备培训资质、拥有较强培训能力的平台开展专场培训。培训内容严格遵循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培训大纲,适当增加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管理职业能力培训的2项职业规范,11项理论知识,11项操作技能等内容。

评价认定

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应指导劳资专管员申报相应级别的等级认定考试,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岗位要求及规范程序,组织开展计划发布、考生资格审核、题库建设、证书发放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对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劳资专管员,核发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待遇激励

对于取证的劳资专管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应等级技能提升补贴。鼓励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自主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经总承包单位批准的,其规定培训及等级认定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不得扣减工资福利。对各在建项目总承包单位积极组织劳资专管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等级证书的,在申报全省“标准化安薪项目”中给予一次性加分等诚信激励措施。

湖北将劳资专管员职业技能提升纳入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是持续巩固根治欠薪工作成效的有益工作探索,将极大增强劳资专管员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价值感。《通知》要求各地要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增强企业和劳资专管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落实监管制度,实施考务管理,强化质量督导,确保培训规范和评价质量,推动工作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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