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对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工作绩效奖励对象予以记功奖励的决定
鄂人社奖〔201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社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着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了一批扎根基层、无私奉献、坚持原则、文明执法的基层先进集体和执法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更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者守土有责、勇于担当、执法为民,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给予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记二等功奖励,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3家单位记三等功奖励,黄冈市劳动监察支队等2家单位嘉奖奖励,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事业单位)记功奖励,潜江市劳动监察支队等3家事业单位嘉奖奖励;给予十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张国栋等7名公务员记三等功奖励,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李华锋等8名公务员嘉奖奖励,浠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李凌(事业单位个人)记功奖励(名单附后)。
希望受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主动适应新常态,实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要以受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坚守信念、胸怀大局的思想品格,精于业务、勇于担当的敬业精神,公正严明、一心为民的工作情怀,求真务实、廉洁奉献的优良作风,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再创新佳绩。
附件: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工作绩效奖励对象名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公务员局
附件
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工作绩效奖励对象名单
一、集体奖励对象(10家)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集体
记二等功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记三等功
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荆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嘉奖黄冈市劳动监察支队
鹤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事业单位集体
记功
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嘉奖
潜江市劳动监察支队
大冶市劳动监察大队
嘉鱼县劳动监察大队
二、个人奖励对象(16人)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个人
记三等功
张国栋 十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金海恩 施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郑新年 天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杨国喜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章红军 枣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振铎 孝感市孝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杨鸿飞 应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嘉奖
李华锋 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
袁耀林 黄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余 洪 鄂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何春华 仙桃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
王 敏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科长
魏 曲 丹江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李建华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李 平 沙洋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二)事业单位个人
记功
李 凌 浠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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