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省内各有关医院、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专家库动态管理,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请省内各有关医院、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配合完成好本次专家调整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入库专家选取范围
以省(部)属在汉医院、省内在汉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省内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在职医疗卫生专家和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为主体,省内特色专科医院、武汉市属医院、省内其他重点医院和重点科室在职或退休医疗卫生专家为补充。
二、入库专家推荐条件
医疗卫生专家:具有副高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于精神科、烧伤科、五官科等副主任医师较少的科目,可由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推荐的主治医师充实鉴定专家队伍),能够胜任聘期满3年;通过协调能够安排一定工作时间(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时间一般为一天)参加省级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通过培训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个人自愿并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具有医疗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假肢师或者矫形器师职业资格,或者连续从事辅助器具配置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个人自愿并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入库专家应当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独立提出鉴定意见;
(二)查阅被鉴定人病历资料,询问被鉴定人与鉴定相关的伤病情状况,要求被鉴定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诊断;
(三)拒绝对提供虚假医疗资料或隐瞒伤(病)史、拒不配合的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四)在与多数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个人意见;
(五)获得鉴定劳务报酬;
(六)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入库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准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完成鉴定工作;
(二)严格执行鉴定政策标准,如实记录被鉴定人伤病残情况,综合分析诊断资料,客观公正提出鉴定意见;
(三)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不得丢失、损毁,不得挪作他用;
(四)遵守劳动能力鉴定公正纪律,不得泄露鉴定相关信息,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人的鉴定,自觉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和执纪监督;
(五)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有关鉴定业务解释工作;
(六)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交流等活动;
(七)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新推荐专家入库程序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此函后,在充分征求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好相关医疗卫生、辅助器具配置专家进行报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按要求填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推荐表》《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推荐汇总表》,于2024年11月25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版材料寄送至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六、原聘专家续聘程序
原劳动能力专家库成员需要续聘的,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向其发放《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推荐表》,经本人填报、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11月25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版材料寄送至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积极支持原库内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际需要,依照聘用条件,对推荐的医疗卫生、辅助器具配置专家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统一管理,适时抽调专家库成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库内专家,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库内专家在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业绩成果,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因素,在岗位等级晋升以及专家选拔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请各有关单位收到此函后,着眼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民生保障事业需要,积极支持、认真组织好专家推荐入库工作。
联 系 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杨 锦
联系电话:027-86656661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中心805室
电子邮箱:248106124@qq.com
附件:1.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推荐表
2.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推荐汇总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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