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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0-11 14:51  来源: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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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职管〔20191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部分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820          

 

湖北省部分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部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部分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个级别: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机械、化工、冶金、采矿、煤炭、建材、纺织、轻工(一轻,二轻)、广播电视、粮食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设计、施工、生产、制造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部分工程专业具体包括

机械:机械设计与制造、汽车工程热处理、制冷、电器仪表、机电一体化、智能制造等;

化工: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橡胶、化肥、农药、酸、碱、盐、涂料、腐蚀、矿山设备、高分子材料、煤化工、化工工艺、化学分析、理化检验、塑料等;

冶金:金属冶炼、煤焦化、烧结、炭素、热工、采选矿、冶金机械设备等;

采矿:矿井设计与施工、采选矿、矿山机械与安全设计等;

煤炭:煤炭生产各环节;

建材:非金属制品、硅酸盐制品等;

纺织:棉麻毛纺织、丝绸、针织、化纤、印染整、服装设计与制作等;

轻工(一轻、二轻):食品与肉禽加工、饮料、酒、盐、发酵、洗涤剂、香料、造纸、油墨、电池、印刷、家具、家电、皮革、五金、塑料、轻工机械等;

广播电视:广播电视工程各环节;

粮食:粮食加工、粮食机械等;

(二)设计、施工、生产、制造具体是指

1.设计是指从事本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等工作。

2.施工是指从事本专业的施工技术、设备制造、设备安装、施工管理、分析检验等工作。

3.生产是指从事本专业的管理、生产运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4.制造是指从事本专业的各种产品类型的加工与制造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继续教育、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均符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四)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岗位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岗位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本专业工程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本专业工程师岗位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本专业工程师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认定;

3.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岗位工作4年以上。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本专业技术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认定;

4.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本专业技术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认定。

(五)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认定;

2.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要求

1.业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主持或负责过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2)能够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的需要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开拓具有重要意义或创新性的课题项目;

3)能够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工程技术难题,能够指导并负责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

4)主持的项目或取得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专业技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的前4名,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的前3名;

3)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以上;

4)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发明专利3项以上。

3.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1作者);

2)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1作者不少于2篇);

3)主持撰写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8万字以上);

4)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并正式颁布实施的省(部)级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要求

1.业务能力应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条:

1)主持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2项以上;

2)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管理办法3项以上,并为省(部)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3)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工作3项以上,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参加中型以上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负责过中型以上企业主要生产厂(公司)、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项目的制定、实施,效果良好;

5)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或在2项大、中型工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或担任中、小型工程设计、施工4项以上项目负责人;

6)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2项以上。

2.专业技术成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的主要参加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研究成果被列为省(部)级推广项目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决策采纳;或被省(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

3.专业理论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2万字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学术会上宣读或交流1篇论文;或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1作者不少于2篇);

3)主持完成县(市)级以上工程规划、咨询、设计、评估项目5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实施,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者;或主持完成市(厅)以上工程规划、咨询、设计、生产、评估项目3项以上,并在技术上做出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工程项目2项以上,做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

(三)申报工程师能力业绩要求

1.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业务能力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条:

1)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完成所承担部门的工作任务;

2)主持完成市(厅)级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项目子项目的实施,其中一项获市(厅)级奖励;

3)组织实施规划、咨询、生产、设计施工等项目,得到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实施,或验收合格;

4)撰写的技术总结、技术文件、学术报告、技术规范规程、规划方案等具有一定的学术、政策水平,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2.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专业技术成果必须具备(1)至(3)条中的任意1条和(4)至(6)条中的任意1条:

1)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2)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3)技术成果被市(厅)列为推广或实施项目;

4)主持完成县(市)级以上工程规划、咨询、设计、评估项目3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5)在主持或主要参加中、小型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6)在工程项目中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小型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或负责组织施工的工程2项以上,通过市(厅)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3.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专业理论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出版了专著、译著,并撰写1万字以上;

2)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市(厅)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能力业绩要求

能够承担并完成本专业各环节的工作,编写相关专业的技术文件,能撰写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现职以来近5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6条中的任意2条:

1.国家级科技奖(个人排名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两项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本领域学术论文(第1作者3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1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2项,技术成果达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

4.主持的科技项目或取得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及应用;

5.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4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6.主持编写行业技术(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市(厅)属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任意2条:

1.获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优秀工程设计、优质工程)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在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科研、主体设计、施工、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直接主持管理过省(部)级重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1篇论文,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2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6.在县、乡基层单位一线工作,获县级以上科技奖主要完成者;或入选省、市、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取得现任职资格时间)至当年受理材料截止时间。

第九条  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条  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的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直厅局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直厅局立项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工程系列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8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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