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833209/2026-28339 | 发文日期 | 2026-08-06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分 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鄂人社提函〔2026〕34号
范双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提案收悉,经商省总工会、省法院,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注和对人社工作的支持。近年来,省人社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多措并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源头治理方面,上线运行全省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认真落实新就业群体、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制度措施,参与研究制定生育支持相关政策,加强劳务派遣监管,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在执法维权方面,持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及根治欠薪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工行为,并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争议化解方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仲裁标准建设,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千万服务”行动,推进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文化赋能调解工作机制,推进劳动争议和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全省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的局面。
您提出的关于细化“违法解除”认定标准、平衡劳资权益、理性看待社保补缴问题、劳动合同履约规则等宝贵建议,对于更好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启发性,我们将在实践中认真研究、充分吸收。
一、关于细化“违法解除”认定标准
近年来,省人社厅着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建设,先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流程和文书若干规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二),细化仲裁办案各个环节操作规程,明确仲裁办案相关重要问题处理办法,规范办案流程、办案标准,指引仲裁员依法办案、规范办案,避免“类案不同裁”。省法院构建“调研-培训-指引”全链条业务指导体系,全面排查劳动关系界定、违法解除标准认定等长期存在的审理争议,制定劳动争议审判指引、发布典型案例、依托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引导一线审判力量统一裁判理念与思路,有效防范类案不同判,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持续深化与法院的裁审衔接联动,着力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尺度,切实破解类案不同判问题。健全常态化联席会议、疑难案件会商机制,聚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赔偿金计算等争议高发、裁判分歧较大的重点领域,细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与事实认定规范。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梳理发布与联合业务研学,统一仲裁、司法办案裁量口径。完善裁审信息互通、数据比对机制,精准梳理裁判差异问题,动态优化办案指引。同时强化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规范办案流程,从源头提升劳动争议仲裁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提升劳动争议处置公信力。
二、关于平衡劳资权益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既要守住民生底线,也要护航市场主体稳健发展。近年来,省人社厅、省法院等部门坚持维权与稳企并重,规范劳资关系、平衡双方利益,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和审理,既要为劳动者“撑腰”,也要为合规企业“护航”,以和谐劳动关系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用工、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切实增强劳动者的司法获得感。另一方面,依法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不当维权、恶意“碰瓷”、劳动者无视规章制度等行为予以规制。通过用足用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制度,审慎区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与恶意欠薪、违法用工行为。对暂时陷入困境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放水养鱼”、以时间换空间等柔性司法方式,帮助企业渡过短期难关,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活下来、走得远。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持续深化裁审衔接,健全会商共研、信息互通机制,聚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难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规范办案流程、建强专业队伍,从源头化解类案不同判问题,以规范公正的劳动争议处置护航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统筹兼顾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生存发展,在整体上、长远上、根本利益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保民生”与“稳发展”有机统一。
三、关于社保补缴追溯问题
社会保险是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在实施中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又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统筹好安全、发展和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欠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应当依法责令补足欠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国家和我省均没有对社保费补缴设置追溯期的政策,也没有对企业欠费进行集中追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下一步,省人社厅将配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过加强数据比对,采取提醒、自查等多种措施,促进企业合规足额缴费,保障职工养老保险权益。
四、关于劳动合同履约规则
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员工主动不续签,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到期明确不续签,或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签(降薪、调差岗位、缩减福利等),员工拒绝续签,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合同不能预先约定“到期终止一律无补偿”,此类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向企业和劳动者宣传解读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规定,促进企业合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关于营造和谐营商环境
近年来,省人社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起“综治搭台、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司法兜底”的分层递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格局。省人社厅联合省总工会、省法院构建“人社+工会+法院+N”多元解纷体系,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会调解、仲裁调解“五调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应急联处,推动劳动争议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同时,深入开展“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试点工作,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通过示范性诉讼明确裁判规则,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达成批量调解协议,提升解纷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不断完善与工会、法院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业务交流和同堂培训,统一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标准,消弭调裁审各环节的认识分歧,加强规则供给,给劳动者和企业释放更加稳定、统一的裁审预期,避免“各唱各的调”。通过推动劳企双方各尽其责,相向而行,筑牢民生保障之基和发展大局底座,形成“双向奔赴”的良好局面。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8月6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