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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湖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的修订说明

时间:2025-10-30 16:10  来源: 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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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18年3月,省人社厅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就业见习工作提出新要求,《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我们结合我省就业见习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一)修订《管理办法》是落实政策的迫切需要。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扩大了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延长见习期、调整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就业见习工作要求,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见习工作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

(二)修订《管理办法》是推进工作的制度保障。自2019年人社部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以来,我省积极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近几年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设置不够科学、补贴申领手续较为烦琐、工作要求难以量化,对加大见习岗位募集力度、提高见习岗位质量一定程度上带来制度障碍。修订《管理办法》是推动就业见习工作提质增效的务实举措。

(三)修订《管理办法》是促进就业的有效方法。近年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总量逐年增加,结构性矛盾凸显,呈现“缓就业”“慢就业”等社会问题,一定程度上就业见习能够发挥就业“缓冲区”和人才“蓄水池”的作用。修订《管理办法》,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有利于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强化岗位实践、增强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先就业后择业”,推动全省规范开展就业见习更加有力、高效。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组织开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一是在学习领会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借鉴江苏、浙江、上海、广西等外省相关做法,深入开展现场调研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二是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召开部分就业见习基地座谈会、面向地方人社部门征集建议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三是多次组织经办人员研究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此次发布稿件。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就业见习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就业见习人员补贴范围为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修订稿》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要求,将就业见习人员补贴范围扩大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二)延长就业见习期限。《管理办法》规定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征求意见稿》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文件要求,将就业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

(三)调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管理办法》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征求意见稿》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文件要求,明确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对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

(四)强化见习基地管理。一是取消就业见习基地最低留用率要求。《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见习基地需具备“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条件。实践中,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留用人员需要经过相关的招录考试,不能通过就业见习直接留用人员,这部分单位提供的岗位以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为主,岗位质量相对较高,受到见习对象的欢迎,为了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积极性,提升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最低留用率要求;二是明确了间接提供岗位的见习基地可以外派见习人员。间接提供岗位的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园区及大型集团公司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后,可向行业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园区所属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等外派见习人员。接收外派见习人员的单位应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带教服务,且应符合见习基地申报条件。三是完善见习基地退出机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基地,要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和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经评估合格的见习基地,可继续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经评估不合格的,不再新增见习人员、延长见习时间,在完成现有见习人员带教工作后,退出见习基地目录”,压实了地方责任,强化了对见习基地的动态管理。四是明确了强制注销见习基地的情况。见习基地出现“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见习工作的;超过1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连续2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的(按规定需要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单位除外);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或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见习补贴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见习人员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其他情形”时,人社部门直接注销见习基地资格,避免部分见习基地长期不开展见习活动或者不配合监管。

(五)强化见习过程管理。一是明确了见习人员权益。见习期内,一般不得变更见习人员的见习岗位,确有需要调整见习岗位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见习基地不能以劳务派遣、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见习,有业务外包项目设置见习岗位的,应提供业务外包协议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二是明确了解除见习协议的几种情况: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协商一致的;见习人员已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人员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见习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害的;见习基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条件、安排带教师资的;见习基地未按每月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出现其他可以终止就业见习协议的情形。

(六)简化就业见习申报材料。《征求意见稿》将《管理办法》中的见习基地申请报告、申报表、年度计划表“三表合一”,简化为《湖北省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在补贴申报材料中新增见习期满后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方便开展对就业见习基地留用人员的审核。

另外,《征求意见稿》对《管理办法》中未明确定义的情况进行了界定。比如:“见习补贴原则上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见习期满是指见习协议到期,见习基地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见习期满”“留用率一般是指1个自然年内,见习基地与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年度内完成见习人数的比例。接收外派见习人员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留用见习人员的,可以合并计入见习基地留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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