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做好省直和中央在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2005年,原劳动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自印发之日(2005年12月29日)起执行。2024年省直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启动前,部分省直和中央在鄂事业单位已在我省各市(州)参加工伤保险,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省直和中央在鄂事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后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做好省直和中央在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省人社厅起草了《关于做好省直和中央在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主要目的是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推进省直和中央在鄂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保障好相关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一是坚持应保尽保。明确参保对象为省直和中央在鄂事业单位全部职工。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已有政策规定且已参加工伤保险,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二是坚持依法依规。明确工伤保险缴费、待遇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统一政策标准。三是维护好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平稳过渡。《通知》对参保属地进行进一步明确,确保有序推进参保工作。对《通知》实施前和实施后发生工伤、职工经组织批准或决定调动及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等情形,工伤保险责任和待遇保障主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切实依法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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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