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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6-01-05 14:38  来源: 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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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5年5月13日正式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55号令),并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落实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现行《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完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同时废止。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工作流程,明确了个人、单位、专家、机构等各自法律责任,本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需要予以制度衔接和完善。

二是落实国家病残津贴制度的需要。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制度,原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停止执行,我省相应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由一级鉴定调整为两级鉴定,并纳入了新颁布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三是健全本省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体系的需要。国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仅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申领病残津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进行了规范,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我省承接的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需要的鉴定工作并未涉及,本次修订办法,对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全流程进行了系统梳理,将行政法规、国家文件、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复发治疗确认、病退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等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进行明确,同时对现场鉴定的组织实施、专家库管理、规范鉴定文书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设计,细化了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将《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经会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处室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充分征求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见后,起草了《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向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劳动能力鉴定全流程制订。内容设置为总则、鉴定事项及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5章51条。办法的起草主要着眼于增强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力求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对标上位法,对已经明确的问题进行细化;二是总结工作经验,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明确;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病残津贴申领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群体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基于上述目的,办法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内容设计。

一是明确和调整鉴定层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的鉴定层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领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设置为两级鉴定。其他仍然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继续执行一级鉴定原则。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退职鉴定按照参保层级分别由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二是系统梳理设置鉴定事项。除《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鉴定事项外,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实际,将伤残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确认不再纳入劳动能力鉴定;将没有上位法依据且与复查鉴定相冲突的疾病与工伤因果关联性鉴定事项删除;对法规、规章、政策所涉及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进行了逐一梳理,保留《工伤保险条例》《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等规定设置的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复发治疗性确认、工伤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病退鉴定等鉴定事项;根据高效便民原则,进一步规范现行办法设置的上门鉴定、远程鉴定和委托鉴定事项,形成了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范围,并一一对应进行了程序性制度安排。

三是统一和规范鉴定工作流程。对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对象、业务流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保留现行办法对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增加《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的终止鉴定情形和纠正结论情形,增加辅助器具配置专家选聘条件,细化各类法律责任适用的具体情形,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执行,全链条规范统一了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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