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湖北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中央有要求。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要求,丰富职称评价方式,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人才有期盼。考核认定是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初级职称的重要方式之一,考核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时效性、便捷性等备受专业技术人员关注。
(三)工作有需要。我省2013年制定出台的《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部分内容与现阶段工作形势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总体考虑
贯彻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工作理念,努力形成一套权责清晰、标准统一、灵活有度、风险可控的考核认定办法。起草中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保持政策连续。对我省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实践中得到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认可的经验做法,继续坚持。
二是探索改革创新。遵循人才成长规律,适应人才能力提升和复合发展的需求,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
三是规范工作流程。推动考核认定条件精准化、考核认定程序规范化、考核认定经办信息化。
四是强化监管举措。将监管措施贯穿考核认定全过程,加强对失信和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起草过程
在学习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外省市有关经验做法,起草形成《湖北省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办法(初稿)》,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部分市州人社局、省直高评办、自主评审高校意见建议,并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和省人社厅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在充分吸收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北省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有23条,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一)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阐明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认定的概念、工作原则、对象和范围等。明确考核认定适用于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我省各类用人单位或自由职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同时,对实行“以考代评”(国家和我省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的系列(专业)职称不实行考核认定。
(二)第七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实施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权限和评价主体。考核认定工作按职称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分别为县级人社部门、市州人社部门、省直单位、自主评审单位和经授权的有关单位。实施考核认定的评价主体为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或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考核认定委员会,沿袭了我省2013年以来的做法,并细化了规定。
(三)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列明职称考核认定的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学历资历条件。依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对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同等对待。同时,资历的计算注重日常实际表现,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
(四)第十五条,统一规定职称考核认定程序。个人申报环节,要求提交与常规评审相同的材料,体现能力业绩导向;审核推荐环节,为劳务派遣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给出了通道,保障机会平等;综合评议环节,强调重点考察岗位适应能力和工作业绩,确保考核认定质量;结果确认环节,要求认定单位最终进行审查把关,加强认定结果监管。考核认定均通过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五)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防范考核认定工作风险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列明了相关禁止性条款,对失信的申报人员和失职的相关单位明确了处罚办法。
(六)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了相关文件的使用效力和解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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