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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0-20 14:51   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010833209/2022-35157 发文日期 2022-10-11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鄂人社办发〔2022〕23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各市、州、县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理流程,确保政策应知尽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愿享尽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更大成效。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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