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833209/2026-23869 | 发文日期 | 202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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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文 号 | 鄂人社办函〔2026〕25号 |
| 主题分类 | 就业创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经办工作的通知 |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经办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益性岗位开发属性
(一)对象范围。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等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根据本区域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开发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二)岗位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卫生防疫、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农技推广、信息采集、民事调解、文化宣传、防洪防汛防火、设施维护、托育托幼、养老助残、殡葬服务、寄递物流、市场管理、治安维护、社区矫正、司法协管、低保协管、残疾协管等辅助性管理和服务工作。
2.社会服务类。主要从事保洁、保绿、保育、保安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3.其他类。主要从事其他非营利性工作。
(三)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四)加强统筹管理。按照“省级统筹、市级审定、县级实施”的原则,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每年年初,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需求,拟定公益性岗位募集计划(岗位数量、类别),经市(州)人社部门审定后,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依据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上年度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等,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公益性岗位当年实际开发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量。
(五)强化前置审核。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开发事由,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岗位性质、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资待遇及资金来源等。人社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总体规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以及用人单位上年度日常管理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按需开发,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进行严格审核。
(六)规范招聘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统一开展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并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募集计划。人社部门要会同用人单位做好应聘人员报名和资格审查等工作,重点审核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提交材料或信息真实性等。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数少于拟招聘岗位数量的,可考虑当年度分批次招聘。经面试考核后的拟录用对象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人社部门公众号、社会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反映有影响安置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安置。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七)严格补贴发放。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勤记录和工作表现。人社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人社部门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益性岗位补贴应严格用于安置在岗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未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有变化的、补贴期限超过36个月或按规定二次安置的,报市(州)级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
(八)压实用人单位管理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履行劳动用工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负责安置人员的日常考勤和考核管理工作,记录工作表现、工作天数、工作时长、请销假等情况,按季提交相关记录作为申请和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依据。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性质、工作时间等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公益性岗位补贴替代工资支付。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报送当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凡发现公益性岗位补贴违规发放等问题,应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追缴和整改工作。
(九)完善动态退出机制。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退出公益性岗位,及时停发岗位工资并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1.担任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
3.担任社区(村)“两委”成员等受财政供养人员;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5.领取失业保险金;
6.自愿退出岗位;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9.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曾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
11.由他人顶替岗位工作;
12.违规获取上岗资格;
13.严重违反岗位管理制度;
14.其他须退出或清退情形。
(十)完善审核内控机制。依托就业信息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台账,全流程记录“岗位开发—人员安置—考核记录—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情况,补贴发放后由人社部门上传发放凭证并将对应记录归档,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数量、在岗情况、补贴经办状态及时更新。建立补贴三级审核制度,实现全流程分岗、分人、分责管理,坚持初审、复审、终审相互独立原则,禁止“一人通办”。
(十一)加强岗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对乡镇报送的台账资料要严格把关,重点排查已死亡、已离职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请享受补贴的情况,避免因数据更新不及时导致的错发,严厉查处数据造假问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公益性岗位履职情况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开发岗位必要性和补贴申请合规性审核,对公益性岗位空岗替岗、冒名顶替等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对在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把握工作要求。各地应严守公益性岗位定位,严防不合理增加规模,完善退出机制,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招聘前应积极主动求职。经人社部门核实其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记录、接受一定时间就业服务记录后,确认其确实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纳入招聘对象范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实行“一人一岗”,不得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安排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到非公益性岗位工作。
各地在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管理经办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和省厅联系。
联 系 人:杨玉瑾
联系电话:027—87125849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6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