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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解读

时间:2020-04-06 10:30   来源: 省社会保险局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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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日,省人社厅重新修订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鄂人社发〔2020〕8号),于7月1日起实施。

一、《规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实现新发展,迫切需要将近些年来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改革的宝贵经验和便民利民的有效做法,以《规程》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城乡参保居民的获得感。

(二)意义。《规程》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的工作指南,是服务参保城乡居民的根本遵循。将“放管服”改革成果和便民利民举措,全面融入《规程》中来,全面落实到经办中去,标志着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迈上新的台阶,在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程》修订原则

    (一)坚持框架不变原则。主要是对部规程(人社部发201984进一步细化,规范程序,明确要求,统一时限。

(二)坚持便民服务原则。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提供互联网服务渠道和窗口服务,线上线下一致,努力实现参保居民办事“不用跑”、无谓证明“不用交”、已有信息“不用填”。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对于保费征收移交衔接、待遇支付资金申请、基金支付审批和稽核内控等经办中的常见问题,通过信息化手段改造升级,推进经办行为规范化、信息化。

三、《规程》主要框架

《规程》包括十三章,共六十九条。主要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总则,主要是依据目的、工作内容、管理体制、各级经办职责,以及基金管理、经办方式等管总的内容。第二板块是第章到第十一章,规定了经办服务各方面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与内控等。第三板块包括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和附则两章,主要是政策宣传、咨询服务、举报受理、有效身份证件、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解释部门、实施时间等规定。

四、《规程》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保费收缴职责。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改革实际,删除了保险费收缴职责,调整为衔接职责。

(二)调整办事流程。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加参保群众办事便捷性,推行互联网服务渠道和窗口服务并行,线上线下一致,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服务渠道,社保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审核,告知审核或者办理结果,完成公共服务事项办理。

(三)信息变更实行分类处理。参保人员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一般信息变更,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服务窗口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服务窗口提出变更申请,县社保机构审核确认。

(四)优化权益告知方式。在《规程》中增加权益告知查询渠道,参保人也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者服务窗口查询。

(五)防控经办风险。一是防控发放环节风险。根据待遇发放环节风险点,除保持社银联网发放外,新设计《待遇支付资金申请表》和《基金支付汇总表》,数据从系统直接提取,防范篡改数据风险。二是防控待遇结算环节风险。根据待遇结算环节风险,新设计《个人账户结算单》和《个人待遇支付结算汇总表》,数据系统直接提取,退付余额追回金额分别显示一目了然。三是增设信息化防控条款。运用信息手段和数据比对等方式,加强稽核和内控。

(六)增加死亡信息上报。在《规程》中明确规定村(社区)协办员按月上报城乡居保享待人员死亡信息,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社中心汇总上报,压实责任,防范死亡冒领

(七)精简注销登记证明材料。按照证明事项承诺制要求,办理注销登记时,申请人作出承诺,无需提供死亡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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