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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9-01 16:30   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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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依据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的原则,以大学生等重点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目标任务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人社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和《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3号)精神,深入实施“筑巢”计划,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策措施

一、申报省级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资质。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省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无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营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入孵登记注册时间半年以上的创业实体,市(州)本级(含区)不少于40家、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不少于3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

(三)创业服务。配备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和10名创业导师,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推介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2次。

(四)孵化成效。近两年累计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少于5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80%;带动就业100人(含)以上。

(五)费用减免。基地应对入孵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网络等费用减免;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安排不低于30%比例的场地免费向入孵创业实体提供。

二、省级示范基地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每年认定评估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已被认定为国家或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

1.各市(州)人社部门对照基本条件和《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评表》(附件1),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评,择优向省人社厅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级人社部门推荐函;

2)《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评表》(附件1);

3)《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

4)《入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3)。

2.在汉部属、省属高校和省直单位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基本条件和《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评表》(附件1)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评表》(附件1);

2)《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

3)《入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3)。

(二)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孵化基地进行实地考评,省人社厅组织实地核查。

(三)公示。对拟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在省人社厅网站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颁发牌匾并拨付奖补资金。

四、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标准

(一)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市(州)本级(含区)不少于40家、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不少于3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给予50万元奖补。

(二)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市(州)本级(含区)不少于60家、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不少于5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给予80万元奖补。

被人社部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奖补资金由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用途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五、省人社厅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认定核查和绩效评估等;市(州)级人社部门负责本地省级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服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对推荐认定环节中,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

六、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平台监管,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动态掌握运营状况。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定期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省级示范基地督导。

七、省级示范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命名并收回牌匾:

(一)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自动放弃省级示范基地资格的。

(三)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审计检查、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管理指导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

(五)存在失信行为、违法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撤销省级示范基地命名情形的。

上述情节严重的,追回奖补资金,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八、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省人社厅定期通过自评、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作为政策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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