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制度,原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停止执行;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司在全国工作会议上明确,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全国统一为两级鉴定原则,并即将正式发文实施。我省原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原则为一级鉴定原则,即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各自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已不适应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因此,为落实国家有关参保人员病残津贴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要求,我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机构建设、鉴定模式调整、规范工作流程三个方面,对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实际设置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规范鉴定工作程序,依法有序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不断档,鉴定质量有保障。
二是申领病残津贴参保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明确为两级鉴定原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再次鉴定工作,在省本级领取待遇或者最后参保地在省本级的参保人员,因申领病残津贴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属地原则,有用人单位的,由该参保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鉴定申请;没有用人单位的,由该参保人员向其省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鉴定申请。
三是明确相关鉴定工作流程,对鉴定申请、受理审核、信息共享、鉴定时限、结论运用、风险防控等相关事项提出具体工作规范和标准。
三、重点问题解读
(一)关于鉴定模式的变化。我省原针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劳动能力鉴定,执行由各参保地分别组织的一级鉴定模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实施后,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执行两级鉴定原则,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因不服初次鉴定结论而申请的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关于鉴定申请的管辖。因申领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参保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参保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在省本级领取待遇或者最后参保地在省本级的参保人员,因申领病残津贴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属地原则,有用人单位的,由该参保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鉴定申请;没有用人单位的,由该参保人员向其省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鉴定申请。
(三)关于申请鉴定的条件。参保人员因申领病残津贴需要,可由该参保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参保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2.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参保人员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生效的劳动能力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四)关于鉴定组织的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关于新旧政策衔接。对2025年1月1日(含)之后提出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鉴定申请,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已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鉴定申请、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仍然按照一级鉴定原则和《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完成当次劳动能力鉴定。2025年1月1日前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鉴定申请,已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在一年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退职的可办理病残津贴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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