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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时间:2022-11-27 11:00  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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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办理条件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服务范围

省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包括在鄂中央企业、部队及省属用人单位)。

四、申请材料

投诉人身份证、投诉书及相关投诉材料

五、办理时限

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立案,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七、办事流程

投诉→审查→反馈

八、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窗口办理: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窗口

举报电话:12333,027—8781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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