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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劳动仲裁相关问题

时间:2019-12-10 11:47  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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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1、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推进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依法处理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案件。

    2、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2007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1)负责管辖驻汉中央机关垂直管理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驻鄂部队(含武警)军级及以上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在全省有重大影响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当事人如何知道其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否被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多长时间内告知当事人申请是否受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2007年第8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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