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833209/2019-39108 | 发文日期 | 2006-11-25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无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政区划改变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
鄂劳社函〔2002〕99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行政区划改变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函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成立的襄阳区境内用人单位(含米庄镇)执行原襄阳县的最低工资标准(280元/月);襄城区(含欧庙镇、泥嘴镇)和樊城区(含牛首镇、太平店镇)境内用人单位执行襄樊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310元/月)。
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仍按鄂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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