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33209/2019-39819 | 发文日期 | 2012-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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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技工学校资质评估细则》的通知 |
鄂人社规〔201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民办技工学校资质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办技工学校资质评估细则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民办技工学校管理的意见》(鄂人社规〔2011〕4号)和民办教育管理及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评估范围
依据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举办民办技工学校开展的办学条件评估,适用于本细则。
二、评估内容
(一)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制度等内容完备;属于联合办学的具有联合办学协议。
(二)举办者资格
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举办个人具有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三)办学规模
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600人以上,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每年不少于600人次。
(四)专业设置
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每个专业有市场调研论证报告,设置的专业符合《技工学校专业目录》要求或经专家论证并备案。
(五)教师队伍
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达到1:20。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专业教师占教师总数70%以上,“一体化”教师不低于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的专职教师两名。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技工学校或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专职教师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合同签订率100%;兼职教师应当签订兼职聘用合同。
(六)校园校舍、设备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校园、校舍具有产权证或使用证,或与具有产权和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签订不少于10年的租赁合同。
具有与专业(工种)设置相匹配、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校内实习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600平方米。
图书室、阅览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图书室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3000册(套),专业书籍不少于图书总量的50%。
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1600平方米,体育设施器械基本齐全,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
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教学仪器和设施设备。生均仪器设施设备价值不低于2000元。
教学生活设施配套,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有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意见。
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学校计算机拥有量不少于每百生10台。
(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具有学校章程,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财产和财务管理、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订程序等
学校的董(理)事会,由主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上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从事三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校长和分管教学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具有相关资格证明。
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财产管理、后勤管理、校园安全卫生管理等制度健全。
(八)资产及办学经费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独立核算。注册资金达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达100万元以上。具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公办学校参股举办民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国有资产参股举办民办学校,有相关评估意见和备案意见。
三、评估机构和组织实施
(一)评估机构
成立湖北省民办技工学校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事业单位、技工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承办。
(二)评估程序和办法
1、组建评估专家组。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根据申报学校的申办专业,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挑选具有相关或相近专业水平的专家,组建评估专家组,每次专家组人数为奇数,并不少于五人。
2、审查申报材料。评估专家组根据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移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3、组织实地考察。
(1)听取举办者对学校筹办情况的汇报。
(2)查阅相关资料:申办报告(或筹设情况报告、筹设批准书);章程、管理制度、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情况;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校长、教师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劳动合同;校园校舍产权、使用权或租赁合同;设备设施清单;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或联合办学协议。
(3)察看校园校舍、设备设施现场。
4、出具评估意见。评估专家组对材料审查、实地考察情况进行评议。评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具写实性意见,客观反映不同方面的意见并签名。评估意见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评估要求
(一)资质评估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条件,规范操作。专家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专家委员会工作。
(二)评估工作不得向申请举办者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经费和专家评审费在部门的财政预算中列支。
(三)举办者应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评估资格。
(四)评估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