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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13 15:30   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010833209/2023-19078 发文日期 2023-04-13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 鄂人社发〔2023〕1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总工会

2023413

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

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精神,推进“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合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着力推动解决职工群众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以有力举措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湖北建设

(二)工作目标。坚持依法维权、调解优先原则,加强协调联动,畅通对接机制,有效发挥调解处理争议的柔性、便捷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调处效能,实现调解化解争议案件的比例有效提升,“案结事了人和”成果更加彰显。

(三)实施步骤。通过一年试行、两年全覆盖两步实施。2023年,选定不少于50个劳动人事争议多发、调解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推进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襄阳、宜昌、荆州全域推进;2024年,县以上地方全面推进。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机构

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和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负责全省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部署安排、推进实施。各地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成立“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裁调工作室”),场地设置及日常管理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工会组织可在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人社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派驻庭。

(二)调解队伍

工会会同人社部门按照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调解经验丰富的要求,从职工法律服务团、工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人社干部等人员中选聘裁调工作室调解员。每个裁调工作室配备不少于3名调解员,其中至少有2名工会法律工作者。各地建立裁调工作室调解员名录,由市州总工会审核把关,统一报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和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备案。调解员应当做好案件调解、释法答疑、矛盾疏导等工作,负责案件流转登记、组织调解、制作笔录、签订协议、台账管理等工作。

(三)案件范围

当事人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属于仲裁范围、符合受理条件,适宜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裁调工作室调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可委托调解。

(四)工作流程

仲裁立案前,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暂缓受理争议,向裁调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同时向裁调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调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编立相应案号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工作终结后,裁调工作室应当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回复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定依法办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裁调工作室应将案卷材料返还仲裁委员会,争议转入仲裁程序处理。

仲裁立案后,仲裁庭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向裁调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同时向裁调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调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编立相应案号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裁调工作室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并将案卷返还仲裁委员会,同时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回复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依规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当事人案件。

(五)结果认定

裁调工作室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且履行完毕,或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制作仲裁调解书的,为调解成功。

(六)补贴标准

对裁调工作室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案件,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给予办案补贴。

劳动者一方为1 人的案件,调解成功的,每件给予500元补贴;调解不成功的,每件给予200元补贴。劳动者一方为多人的案件,调解不成功的,每件给予200元补贴;劳动者有1-3人调解成功的,每件给予500元补贴;劳动者有3人(不含)以上调解成功的,案件补贴在500元基础上,每增加调解成功1人增加100元,每件总额不超过2000元。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2人(含)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案件在发放补贴时不得拆案处理。在职公职人员担任调解员的,不得领取案件调解补贴。

(七)经费保障

省总工会对每个裁调工作室给予5万元启动资金,用于调解员办案补贴,由同级总工会按季度审核、发放。年底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对各地资金使用进度进行统计,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对经费不足地方按照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补足拨付。对调解案件量大、补贴资金不足的地方,由市州总工会提出申请,省总工会酌情增加。各市(州)、县(区)总工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案件调解经费补助,保障阵地建设和工作运行。

(八)规范管理

各地裁调工作室要建立规范统一的案件台账,从严从实从细管理案件案卷和法律文书,确保数据情况动态更新、办案过程有迹可循。案件补贴由市、县总工会按照标准计算、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交由其他组织管理、代发,不得向裁调工作室调解员名录以外人员发放。案件统计以法律文书为依据,各地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做好比对核实,确保数据准确、统计口径一致,市州总工会每季度向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汇总报送案件统计数据以及有效做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联动。各地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共同研究、共同推动、共同落实,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形成人社委派、工会跟进、及时确认的高效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对接机制不畅、存在薄弱环节的地方,点对点跟踪指导,加强工作督办。

(二)提升调解质效。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举办调解员培训班,通过研讨交流、案件评析、庭审观摩等方式,提升调解队伍专业化水平。运用信息化平台,双线畅通案件“转、办、认”环节,实现常态化运行、无缝式衔接。

(三)加强考评激励。省人社厅和省总工会把调解案件量和成功率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硬指标,联合实行半年一通报制度。省人社厅强化对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的正向激励,在金牌调解组织打造等活动中积极统筹纳入、择优推荐。省总工会把裁调对接工作纳入全省工会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市州总工会实行单项考核,对县以上地方工会实行季度通报。

(四)强化总结宣传。各地要总结提炼落地见效的工作举措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汇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经验推广和宣传发动。省人社厅和省总工会每年联合主流媒体制作精品调解视频,宣传典型性代表性案例打造示范性、引领性样板,不断提升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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