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修订出台了《湖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为支点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结合评审工作实际,在兼顾政策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对现行《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一是坚持破“四唯”、立“新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二是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员,适当放宽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的要求。三是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
二、修订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等。
三、修订过程
2025年2月,启动修订工作,借鉴兄弟省份做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3-7月,通过广泛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听取市、县财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等各方面意见;7月—8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评审条件》。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第二条:减少原条件中有关初级职称、中级职称相关表述,只保留需要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相关表述。
(二)第二章第四条“基本条件”:在原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突出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评价导向,增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评价条件,并对继续教育及水平能力测试等条件进行设置,申报人员需完成近3个年度继续教育,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成绩从测试当年算起3年有效。
(三)第二章第六条“专业应用能力”:进一步明确注重实际工作绩效和能力,在正高级条件中增加财务管理、会计信息化、预算管理等内容;在副高级条件中增加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内容。
(四)第二章第六条“专业工作业绩”:在原专业工作业绩基础上,将管理会计实践成果、创新能力等纳入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新增重大项目审计、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清产核资等内容。
(五)第二章第六条“学术科研能力”:聚焦原创性业绩成果和高质量论文,将正高级条件专业论文数量由4篇减少到2篇;在副高级条件中淡化论文要求,新增出版专业书籍等可作为理论成果参加评审。
(六)第二章第七条“其他”:对中央或外省单位驻鄂机构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明确,申报人员须提供中央单位或外省的省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根据相关规定,对援藏援疆、长江经济带沿江10省、市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政策进行补充,并对跨职称系列转评条件进行明确。
(七)第三章“附则”:对本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论文等概念以及不得申报的情形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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