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省政府完成《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并定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5年5月13日正式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55号令),并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印发。
办法围绕劳动能力鉴定全流程制订。内容设置为总则、鉴定事项及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5章51条。办法的起草主要着眼于增强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力求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对标上位法,对已经明确的问题进行细化;二是总结工作经验,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明确;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病残津贴申领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群体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办法重点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规范设置鉴定层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的鉴定层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设置为两级鉴定,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设置为两级鉴定,但不设置复查鉴定,而是规定生效鉴定结论期满一年后可以重新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权限设置同工伤职工鉴定权限。其他仍然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继续执行一级鉴定原则,由参保地对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是系统梳理鉴定事项。除《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鉴定事项外,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实际,将伤残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确认不再纳入劳动能力鉴定;将没有上位法依据且与复查鉴定相冲突的疾病与工伤因果关联性鉴定事项删除;对法规、规章、政策所涉及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进行了逐一梳理,保留《工伤保险条例》《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等规定设置的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复发治疗性确认、工伤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病退鉴定等鉴定事项;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纳入办法保障;根据高效便民原则,进一步规范现行办法设置的上门鉴定、远程鉴定和委托鉴定事项,形成了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范围,并一一对应进行了程序性制度安排。
三是规范鉴定工作流程。对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对象、业务流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保留现行办法对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增加《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的终止鉴定情形和纠正结论情形,增加辅助器具配置专家选聘条件,细化各类法律责任适用的具体情形,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执行,全链条规范统一了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文书。
四是明确具体政策衔接。本办法是对《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21〕1号)的修订完善,《关于做好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5〕1号)属于过渡性工作需要,且已被本办法充分吸收,自本办法于2026年6月1日开始实施后,前述两文停止执行。本办法实行前按原办法已经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仍然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