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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时间:2018-06-24 16:12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010833209/2019-40331 发文日期 2018-06-21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鄂人社发〔2018〕30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对应工程系列质量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今后,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附件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序号

准入类职业资格名称

对应职称名称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2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工程师

3

房地产估价师

经济师

4

造价工程师

工程师或经济师

5

注册城乡规划师

工程师

6

注册验船师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7

注册计量师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8

注册安全工程师

中级: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

助理:安全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

9

注册测绘师

工程师

10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或审计师

11

注册建筑师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12

建造师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工程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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