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长者模式   | 无障碍浏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人社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5-10-14 09:24  来源: 厅会计核算中心   
字号:

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的通知》(鄂财综发〔2022〕17号),厅会计核算中心编制了《省人社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指导性目录》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不得将应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也应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等情况。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处室可根据职能转变和工作需要,对《指导性目录》提出修改申请,会计核算中心汇总后适时调整目录,报省财政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各处室应按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和信息统计。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7日印发的《湖北省人社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省人社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10月13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