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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6-26 18:07  来源: 职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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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为做好202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我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居证、湖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已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或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五)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申报参加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当年同一系列(专业)只能申报评审一次。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在国家和我省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且符合我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上一级职称。

(三)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一致,原则上应具有在申报单位连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缴费记录,自由职业者应具有在申报地连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缴费记录。

(四)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未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未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办理“双肩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申报范围。

(五)除我省政策已规定免于水平能力测试的职称层级和人员外,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2026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和学时申报按照《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6〕22号)执行。

(七)高层次人才凭相关业绩条件直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并通过的,不得以同一业绩条件参加上一级职称评审。

三、申报渠道及方式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步提供岗位核定表(附件1)。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4.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5.中央在鄂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其中,工商注册地、单位及申报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均在鄂的外省企业子公司(不含中央在鄂单位),由子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属外省国有企业的,须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

(二)申报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全部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s://hbzcgl.hb12333.com/zcsh/app/home.html进行申报。中级、初级职称认定目前仍按原渠道、程序进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申报评审时间

各评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将水平能力测试、年度评审通知具体受理时间,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应在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不得跨年度进行。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评委会发布的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并推送至用人单位。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职称失信黑名单。对未按各评委会规定设置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的,均不再进行补报。

(二)推荐审核。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负审核主体责任,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双肩挑”人员、破格申报人员应单独注明,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自主评审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申报职称的,须报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原则上在申报人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或退回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时限、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应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原因;对需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以便申报人完善,一般不得在审核截止日当天退回材料。

(三)组织评审。各评委会办公室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方案包括资格审查(含申报人条件审查及水平能力测试情况)、公示及年度评委会组成、评审会议程等情况。年度评委会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人数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评审会前,要组织集中学习职称评审相关规定,严肃评审纪律。

(四)结果备案及发文。各评委会办公室评审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人社(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报告,包括评审情况、公示情况、信访核查情况等。对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问题线索不属实的评审通过人员,由相应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发文确认评审结果。

(五)推送职称证书。各评委会办公室收到评审结果确认发文后,提交系统推送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优化评审环境。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公布评审计划,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科学设定申报截止时间,健全民营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畅通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提供更加高效、精准、便捷的评审服务。各评审单位应通过规范渠道受理申报,不得接收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材料。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查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伪造职称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加大对虚假刻意包装材料等问题的甄别鉴定,对申报人身份、业绩、经历严格把关,鼓励各地各单位在保护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对申报人的学历、经历、学术业绩等进行核实。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申报人,按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库。对用人单位未履行审核责任、违规推荐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备案监管。各地自主评审企业、医院评审计划、评审方案,经属地人社(职改)部门备案,评审结果和批准文件逐级报省职改办备案。省属自主评审国有企业的评审计划、方案、结果和批准文件,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备案。地方自主评审高校的评审计划、方案、结果和批准文件,经属地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备案。行业办学高校的评审计划、方案、结果和批准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备案。

(四)规范开展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翻译、出版、通信等专业,以及初级职称实行水平能力测试的档案专业,不得开展相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开展评审的结果不予确认。各评委会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若当年申报人数不足10人或申报专业层级不足3人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合并评审、延期评审。各评委会应按时保质开展职称评审,对迟迟不开展年度评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办、通报。评委会违反相关规定的,纳入评委会质量评估及评委会备案。

(五)提高评审质量。全省高级、中级职称实行水平能力测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专家评审、讲课答辩、专家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样化评价方式,在量化打分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增加面试答辩在人才评价中的权重,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推动职称评审工作更具科学性、专业性和实用性。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强专家库建设,及时调整不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新入库专家需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评审,专家库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各自主评审单位抽取的年度评审专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1/3。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开展异地交叉评审,防控风险,提高评审质量。

(六)严肃评审纪律。相关单位部门应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三类重点人群和评审组织、申报人所在单位两类重点单位,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制定职称评审监管计划,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信访举报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评委会投诉举报多发并查实的,纳入评委会质量评估及评委会备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2026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诚信承诺书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6月3日       



附件1

2026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合  计

正  高

副  高

设岗情况




已聘情况(不

含“双肩挑”)




待聘情况




空岗情况




申报

情况

空岗申报




不占岗位申报




申报人员

姓名及专业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社事业

单位人事

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报,并加盖公章。

      2设岗情况为人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批复调整的岗位数量;已聘情况为现已经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数量;待聘情况为所有取得职称未聘到相应职级的人员数量;空岗情况为单位实际空缺的岗位数量;申报情况中的空岗申报为按照空岗申报原则申报的人员数量,不占岗位申报为按照规定不占岗位申报的人员数量。

      3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本表格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2

诚 信 承 诺 书

本人系                        (单位)工作人员,现申报                        专业职称评审。

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所有申报评审资料(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奖励证书及论文、业绩证明等材料)均为真实。如提供虚假的申报资料,本人自愿三年内停止申报职称,并接受政府职改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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