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三甲医院试点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8〕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各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部分三甲医院试点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2018年起,在省妇幼保健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鄂东医疗集团、襄阳市中心医院、宜昌市中心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等8家单位试点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二、评审范围
评审范围为本单位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医、药、护、技及医学实践研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管理岗位和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双肩挑”)的人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提供近三年(聘期内)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双肩挑审批手续。
评审级别为卫生技术正、副高级。
三、程序步骤
(一)建立评审组织。各试点单位组建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承担本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评务组织工作。
(二)制定评审办法。评委会要制定本单位卫生系列的申报评审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申报、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公示、抽选评委、评审程序、评审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追究问责办法等,向全体职工公开,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三)制定评价标准。各试点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自主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申报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体系。
(四)核定岗位职数。试点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原则上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已经按照编制核定目标岗位设置方案的,在空岗数额内申报;未核定目标岗位设置方案的,按照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总量基数,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空岗申报。没有空缺岗位的,可暂按不大于高级岗位总数5%申报。编外人员纳入职称自主评审范畴,比照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考虑。
具体评审控制数由单位申请,按相关人事管理权限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五)组建评委专家库。评委原则上应由政治觉悟高,大局意识强,专业精通、公道正派,具有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已聘任到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满3年的人员担任。每次召开评委会的评委不少于9人,其中从省职称信息系统专家库中抽取的外请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评审。
(六)建立监督组织。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评审监督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一名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评审监督委员会对推荐、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受理、处理信访举报和个人申诉。
(七)开展年度评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前,评委会办公室应向省职改办报备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与岗位职数情况、人员申报推荐情况、资料公示情况、评审时间、监督委员会组成、评审程序等。推荐时,应注重向卫生专业技术一线岗位倾斜,强化聘期考核,优先推荐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已聘人员。
(八)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须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发文发证。评审结果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职改办审核备案。并与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将申报信息、评审结果据实录入。试点期间由省职改办依据评审结果发文、办证。
四、相关政策
(一)各试点单位自主确定是否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评价要素。量化评审时,对能反应申报人员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证书、应用成果等皆可予以适当计分。
(二)各试点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应参加当地统一组织的卫生技术的人机对话;申报正高级职称时,应参加省卫生人才中心组织的人机对话。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级别必须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实际工作岗位及业绩相一致。
(三)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需要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医药护技不能逆向转评,通过考试取得的卫生中级职称,在顺向晋升时,可不再要求考试取得新岗位中级职称。已取得副高职称的,转岗后,仍需先转评。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原卫生专业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同一年不能同时转评和晋升。
(四)在医学影像等专业技术岗位,能出具疾病诊断书的,可以申报医、技职称(负责设备检测、维修的,申报医药工程)。
(五)按照《关于湖北省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的通知》(鄂卫发〔2004〕109号)、《湖北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实施办法(试行)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138号)文件要求,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完成下基层任务。申报正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6个月或卫生药、护、技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1年的,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量化评审时予以计分。到医联体内服务的,可视作基层服务时间。
(六)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量化评审时予以赋分。
(七)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护理专业,均应取得相应资格,在执业地注册,并达到规定的执业年限要求。
(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卫计委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半年以上,且在服务期间申报职称评审的,可以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直接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同时免测水平能力测试,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务。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在外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九)各试点单位应在省职改领导小组授予评审权专业范围内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年度评审时间和评审次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自主评审时,各医院的院长、书记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改革办法,落实主体责任。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职称评审内部监督制度,即要组建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对申报、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又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职称政策公开、评审控制数公开、推荐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有条件的还可以探索接受患者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申报评审期间,省直医院由省职改办和省卫计委给予工作指导、监督;市级医院由省、市职改办、市卫计委给予工作指导、监督。对申报评审中发现的标准条件把握不严、审核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申报人弄虚作假等问题,将督促试点单位及时整改。违规取得资格的,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并按照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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