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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10 13:05  来源: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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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1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做好中小学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工作的衔接,经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的职称进行统一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人员范围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以下简称中职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在编人员。

二、过渡办法

(一)将中职学校教师现有人员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过渡为中职学校教师职称,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中小学与中职学校教师职称等级过渡对应关系是: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教师对应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教师对应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过渡前,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的,过渡后,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

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未聘任人员,保留过渡后的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

(三)完成过渡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当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的指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审查、登记。学校(单位)对本单位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统一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个人确认。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对学校(单位)填写的《登记表》核对确认,由所在学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备案。学校(单位)将《登记表》、《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省直单位所属学校(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职称过渡工作涉及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及各有关学校(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从关心教师、方便教师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周密部署,今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中职学校教师,在申报过程中同步进行过渡,其他人员于2022731日前完成过渡工作。完成过渡工作后,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有关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职称评审工作。

(二)过渡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和程序办理,对过渡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民办学校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

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人员情况一览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99     


附件1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

  


性  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任教学科


过渡前职称(职务)情况

专业技术职称

取得资格时间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过渡后职称(职务)情况

专业技术职称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本人确认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填写1份,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2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人员情况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任教学科

过渡前职称(职务)情况

过渡后职称(职务)情况

专业技术

职    称

取得资格

时    间

现聘专业

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专业技术职    称

现聘专业

技术职务

现聘专技职务

对应的专

技术岗位等级






















































































































本表一式3份,学校(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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