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长者模式   | 无障碍浏览

每周一学|社保基金监督体系是如何构建的?

时间:2026-04-01 10:26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公众号   
字号:

开栏的话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我们推出“每周一学”栏目,对《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一书进行摘编,深化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

社保基金监督体系

是如何构建的?

社保基金监督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而逐步完善。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专章规定了社保基金监督的原则、方式、程序、手段、罚则等核心内容,搭建起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为一体的监督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保基金监督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在完善法律和司法程序、加强行政监督、推进社会监督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体系初步形成。

强化法律威慑

强化法律威慑,才能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基金安全、彰显公平正义。

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201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针对伪造、变造、买卖、盗用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行为,规定了刑罚。201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一项批复,确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明确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纳入刑法定罪范围,将贪污社保基金作为刑法规定的“较重情节”,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保障基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行政监督

出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的职责、范围、权限、方式等内容,明确被监督对象的责任、义务,进一步细化欺诈骗保、贪占挪用社保基金相关法律责任,明确相关罚则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为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必须为”、行政相对人守住红线“不得为”提供了规范化遵循。

建立社会保障欺诈案件行刑衔接机制,明确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查处职责、移送程序、衔接机制和工作要求,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完善跨区域案件管辖和移送机制,加大对欺诈骗取社保基金行为的打击和查办力度。

实施社保基金监督约谈制度,明确对发生社保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存在重大管理风险隐患的地区实施约谈。要求被约谈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对不整改、拖延整改、屡改屡犯等地区,按规定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人责任,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基金安全责任。

组织开展社保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对统筹地区或者某一行政区域的基金运行状况、风险管控状况等实行标准化、动态化监测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推动形成以加强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基金监督模式。

鼓励社会监督

人民是最好的监督员。2012年12月,印发《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于2013年、2014年分两批在12个省开展社会监督试点,积累经验做法,推动广泛实施,取得良好成效。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按规定定期向社会披露,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渠道。

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基金监督举报范围、受理、办理等事项,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各级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统一纳入“12333”等热线,一些地区还设立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等,方便群众举报。

拓展社会监督渠道。一些省份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与社会监督。

本文摘编自《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