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
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4〕2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机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考区设置及报名要求
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机考)设置襄阳、宜昌、十堰、荆州、孝感、黄冈、省直(黄石、鄂州、荆门、随州、咸宁、恩施、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考区,武汉市执业药师考试单独对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设置考区。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人社部门负责对“考全科”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市州人社部门负责对“免2科”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核查。
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湖北省的人员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告知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他人代签承诺制报考告知书。报考人员承诺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及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作出承诺,并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机构核查规定和要求提交或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对逾期或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对不实承诺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并在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相关内容。
三、考试大纲
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4)》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7215&page=1)。
四、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2科”报考条件
具备上述“级别为考全科(四科)的报名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 | 在大专层次 | |
药学类专业 |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 | 中药学 | 药学 |
药物制剂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现代中药技术 |
临床药学 | 藏药学 | 中药(或中药学) |
药事管理 | 蒙药学 | 蒙药学 |
药物分析 | 中药制药 | 维药学 |
药物化学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藏药学 |
海洋药学 |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 “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4年6月27日9:00—7月8日20:00
(二)网上注册核查和资格审核时间
2024年6月27日9:00—7月9日17:00
(三)网上缴费时间
2024年6月27日9:00—7月10日18:00
(四)网上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4年10月14日9:00—10月20日14:3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五)考试时间
2024年10月19日
上午8:30—11:0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30—17:0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2024年10月20日
上午8:30—11:0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30—17:0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方可参加考试。
六、考试收费标准及电子票据领取
根据《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332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61元/人˙科。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可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官网“相关下载”栏目中湖北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
七、违纪违规处理
人事考试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抽查监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在考试结束后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答卷或发现报名、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纪人员信息将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对严重、特别严重违纪的考生将通报考生单位(社区、村),中国共产党党员考试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八、有关要求
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与当地卫健、教育、公安、网信、经信等部门密切协作,确保考试报名及组织实施安全、平稳、有序。
各级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指定任何培训,不得与任何培训机构有合作关系。
附件:1.报考注意事项
2.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式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5日
附件1
报考注意事项
一、报名流程
报考人员应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名。
(一)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新报考人员注册信息增加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学历层次、培养方式、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字段信息的采集。
老报考人员需在注册库中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报考人员及时注册或按要求完善已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条件和信息填报说明要求,了解不实承诺后果,守信践诺。
(二)注册核查
注册核查分为在线自动核查、在线人工核查。
在线自动核查:
1.报考人员身份证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是社保卡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2.报考人员学历信息在2002年至今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位信息在2008年9月至今范围内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3.学历学位信息不在自动核查范围的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并下载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含《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进行网上在线核查。
4.报名材料上传。符合“免2科”报考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须上传取得药学、医学或医药专业高级职称证书(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原件电子扫描件,进行在线核查。
在线人工核查:
5.其它身份证类型无法通过自动核查的,请上传身份证件原件电子扫描件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6.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在线自动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请登录报名系统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并下载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含《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7.国(境)外学历、学位请登录报名系统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三)报名核查
8.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开始报名,填写报名信息,通过“在线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以选择报名处理方式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报考”。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按“是否需要上传材料”要求,上传报名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
注册和报名核查在线通过且级别是“考全科”人员可免予核查。免予核查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已作出承诺的;
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
③所学专业与允许报名专业匹配;
④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中无记录的。
(2)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报考,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后,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9.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范围和报名核查流程。
(1)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人社部第31号令),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并通过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后,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后,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10.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申请撤回的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名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确认报名信息后,进行在线人工核查;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此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在线人工核查范围:
1.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 撤回承诺申请的;
4. 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自动核查通过的。
(五)网上缴费
资格核查通过后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考生手机号变更,请及时在注册信息维护中变更本人的手机号码。
3.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其他报名信息;审核后,需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修改报名信息。
4.报考人员缴费前修改报考级别后,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5.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允许修改报名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报考信息。其它有关个人信息需要更正的,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6.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手机号或密码提示问题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7.本次报名不设现场人工核查,请考生尽量选择承诺制报考,按网报流程进行报名。如有问题请致电当地或省直人事考试机构咨询电话,咨询电话详见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工作日:9:00—11:30,14:30—17:00)。各市州及省直资格审核联系方式详见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报名表。
三、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1.考试形式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应试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
2.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
3.建议应试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利用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机考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4.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如遇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附件2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1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附件3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26.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02.免2科 | 01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
04.考全科 | 01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2.药学专业知识(一) | |||
3.药学专业知识(二) |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附件4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式样)
一、基本信息
(一)办事事项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报考人员信息
姓 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二、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
××××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二)设定证明事项的依据
××××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评价)实施办法。
(三)证明的内容
报考人员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关于学历、专业、学位、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方面的要求。
(四)承诺的方式
由报考人员本人采用电子方式承诺,一经提交即具法律效力。
(五)核查
考试组织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的承诺信息进行核查。报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提交或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考试组织机构对待核查人员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报考人员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凡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包括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通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等。报考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承诺书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考试组织机构、考试主管部门将根据事前、事中、事后核查情况,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全部或部分签署人员名单、所签署告知承诺书全文或部分文本,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报考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对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在此,我郑重向考试组织机构承诺:本人符合本项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客观,愿意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