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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二)》的通知

时间:2025-11-10 16:37   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010833209/2025-38197 发文日期 2025-11-10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鄂人社发〔2025〕3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二)》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

引(二)》印发给你们,供仲裁办案时参考,不能作为裁决依据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仲裁办案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


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二)

一、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经认定工伤后,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经审查或者审理发现双方实质上是仅因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

五、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且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仲裁委员会不予确定。

七、没有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但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其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未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的,仲裁委员会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认定双方在相应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外国人工作许可超过期限的。

(二)外国人工作许可被撤销或吊销的。

(三)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工作许可所注明的单位不一致的。

(四)应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变更手续未办理的。

(五)应重新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未办理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符合可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情形的外国人除外。

八、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学习培训,劳动者主张培训时间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建立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电子协议等,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认定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及以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十一、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十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过一次试用期后,以重新派遣、用工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再次订立或者到期续签等原因与被派遣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十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返还培训期间支付的劳动报酬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十四、用人单位实行年终奖励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支付其应得的年终奖励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年终奖励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约定提成工资支付条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提成工资,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支付条件已成就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十六、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在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十七、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十八、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绩效末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十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参照民事诉讼送达的规定判断送达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二十、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经双方约定的后续医疗费用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二十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自愿恢复工作,向用人单位同时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恢复工作后劳动报酬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二十二、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约定服务期,一方违反服务期约定,另一方主张违约方按照聘用合同或者双方订立的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予以适当调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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