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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二)》政策解读

时间:2025-11-10 16:42   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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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二)》(以下简称《规范指引(二)》),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人社部工作部署。2022年,人社部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统一法律政策适用、规范仲裁程序执行、开展案件评查与核查等方式加强仲裁办案指导。在今年全国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上,再次要求各地及时梳理相关争议隐患,加强法律适用研究,制定办案指导文件,发布类案处理标准,做好破解疑难复杂问题准备。

(二)强化办案规范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人事争议日益复杂,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实务中,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法律政策适用不明确、理解不一致、裁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同案不同裁”“同案不同调”等现象时有发生,需要立足我省劳动关系特点、争议趋势变化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一的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工作衔接,逐步提高裁审一致率。

(三)落实行风建设要求。我省仲裁员队伍(含兼职仲裁员)流动性大,调解员队伍结构复杂且人员分散,在当前案多人少和办案难度加大的双重压力下,亟需进一步规范调解仲裁行为,统一全省办案标准,有效防范调解员和仲裁员职权泛用,防范调解仲裁工作廉政风险。

二、条文说明

《规范指引(二)》(送审稿)共22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从六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对劳动争议问题仲裁受理范畴进行明确,具体涉及第一至四条;二是对仲裁程序进行规范,主要是重复申请仲裁、起诉期限及送达问题,具体涉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三是对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规范,具体涉及第七条、第八条;四是对因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规范,具体涉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五是对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规范,具体涉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六是对因电子协议、约定试用期、专项培训、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等发生的争议热点问题进行规范,具体涉及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三、制定原则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相统一。如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对约定试用期以及劳动报酬、年终奖励、提成工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出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两种情形,避免了过度惩戒,维护正常管理秩序,保护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

二是把握平等协商原则与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相促进。如第九条认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实际履行的电子协议,适应新型用工形式,但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第十一条认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排除用人单位欺诈胁迫等情形,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仲裁办案规则与尊重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的具体情形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避免当事人的误解误读,利于行政资源的集约运用。第六条不干预起诉期限,严守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权限划分。第二十二条赋予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主张对显失公平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单方利益失衡。

四是回应现实争议焦点与前瞻规范新型问题相兼顾。如第一条旨在解决当前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分离的裁决难题,填补法律适用空白。第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绩效末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的认定,关注了当前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热点。第七条涉外劳动关系认定,适应全球化用工趋势,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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