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833209/2026-22141 | 发文日期 | 2026-07-13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鄂人社发〔2026〕26号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政策的通知 |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初定范围
(一)职称初定的对象为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或自由职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初定。
(二)职称初定仅限于中级、初级(分为员级、助理级)职称。
(三)在全国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会计、审计、统计、卫生、翻译、出版、船舶、通信、安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中级、初级职称,以及我省档案专业初级职称,不纳入职称初定范围。
二、职称初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热爱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责。
3.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
4.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5.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学历资历条件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报初定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初定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报初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初定中级职称。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初定中级职称。
6.国家级、省级卓越工程师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环节,经考核取得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且专业实践满2年的,毕业当年可申报初定工程师职称。
国家和我省对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达到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中关于能力业绩条件的有关基本要求。
三、职称初定管理权限
职称初定工作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或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初级职称初定工作。
(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中级职称和市(州)本级直属单位初级职称初定工作。
(三)经批准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直单位负责本单位对应系列(专业)职称初定工作,同时按照本评委会受理范围负责省直其他单位对应系列(专业)职称初定工作。
(四)自主评审单位按已授予的职称评审权限负责本单位对应系列(专业)职称初定工作。
(五)其他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本单位人员开展职称初定工作。
(六)国家、省级卓越工程师学院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后,可对满足相应条件的工程硕士毕业生初定工程师职称。
四、职称初定方式
职称初定按照相应标准和程序,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职称。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可组建职称初定委员会承担综合评议工作,也可由本地本单位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综合评议工作;经批准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直单位和自主评审单位,由本单位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综合评议工作。职称初定委员会或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综合评议时,应随机抽选3名以上相应系列(专业)专家。
职称初定委员会可承担各系列(专业)职称初定综合评议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系列(专业)职称初定综合评议工作。负责职称初定工作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自主确定每年开展职称初定的时间和批次。
五、职称初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学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情况,自愿申报职称初定。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同意推荐的须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劳务派遣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根据职称管理权限,需要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后再推荐申报。
(三)评议。负责职称初定的单位分类别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议工作,评议标准参照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重点考察申报人是否达到条件规定的基本标准,突出岗位适应能力和工作实绩。经综合评议,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投票赞成的即为评议通过。
(四)公示。负责职称初定工作的单位应当对评议通过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结果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职称初定通过人员,按程序制发职称资格确认文件,发放职称电子证书。取得职称时间从职称初定通过之日起算。
六、其他事项
(一)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初定时同等对待。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初定职称。
(二)申报职称初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按足月计算。以职后学历(学位)申报职称初定的,其攻读该学历(学位)前的工作年限和取得该学历(学位)后的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新入职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其他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计算职称初定的工作年限时应扣除该考核年度(计12个月)。其他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考核等次、周期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职称初定,不得同时申报职称初定或评审。同一学历(学位)只能申报初定一个职称,不得使用同一学历(学位)申报初定多个职称。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初定,应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审核推荐,其中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职称初定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年内禁止申报职称初定或评审。
(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初定)委员会应严格把握初定条件和初定程序。负责职称初定的单位抽选专家应严格保密,同一名专家不得连续3次入选。评议会议实行封闭管理,专家名单、评议材料等不得对外公布。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议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议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初定过程实施监管。
(四)对违反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湖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在本通知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初定职称申报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