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初定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初级职称的重要方式,备受专业技术人员关注。近年来,随着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2013年印发的《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部分内容与现阶段职称工作形势不相适应,亟需调整优化。
在学习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外省市有关经验做法,起草形成政策初稿,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多方征求市州人社局、省直高评办、自主评审高校的意见,并通过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充分吸收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总体考虑
贯彻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工作理念,聚焦破解职称初定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对我省原有政策全面修订完善,努力形成一套权责清晰、标准统一、灵活有度、风险可控的职称初定政策体系。起草中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保持政策连续。对我省职称初定工作在多年实践中得到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认可的经验做法,继续予以保持。
(二)探索改革创新。遵循人才成长规律,适应人才发展需求,落实将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同等对待的政策,探索将卓越工程师培养与职称初定衔接,着力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
(三)规范工作流程。一体推动职称初定条件精准化、权责清晰化、程序规范化和经办信息化。
(四)强化监管举措。着重补齐风险防控方面的短板,将监管措施贯穿职称初定全过程。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政策的通知》主要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划定了职称初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象、层级,同时列明了禁止职称初定的类型。
第二部分明确了职称初定的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进一步突出了对初定人员能力业绩的考核。
第三部分明确了职称初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为贯彻落实关于“培养大批卓越工程师”的重要部署,借鉴相关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支持国家级、省级卓越工程师学院经授权后对工程硕博士毕业生初定职称。
第四部分明确了职称初定方式,统一由职称初定委员会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后予以认定,便于各地各有关单位规范执行初定工作。
第五部分规定了职称初定程序,个人申报环节,要求通过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将我省各类对象、各种方式的职称评审全面纳入信息化管理。审核推荐环节,为劳务派遣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给出了通道,保障机会平等;综合评议环节,强调重点考察岗位适应能力和工作业绩,确保考核认定质量;结果确认环节,要求认定单位最终进行审查把关,加强认定结果监管。
第六部分对学历的认定、工作年限的计算、申报次数的限制和岗位限制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第七部分强调了监督管理措施,列明相关禁止性条款,对失信的申报人员和失职的相关单位明确了处罚规定。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