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833209/2026-02542 | 发文日期 | 2026-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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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鄂人社函〔2026〕3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设立审批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技工院校设立审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人口规模、产业布局和促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有关要求,科学规划技工院校布局,夯实各级各类办学主体责任,加强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统筹规划,从严控制新设技工院校数量,新审批设立技工院校,应统一纳入市州高中阶段学校设置规划。清理整合“空、小、散、弱”技工院校,每个市州集中力量办好1-2所特色技工院校。暂停办学的技工院校可向人社部门申请,经评估后恢复办学。
二、突出办学特色。技工院校的设立要坚持“聚焦产业、对接企业、服务就业”的办学理念和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制度,凸显技工教育办学特色。普通技工学校初设专业应与本地区技能人才需求相匹配,要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新增急需紧缺专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要扩大高级工及以上招生规模,切实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主力军作用。各技工院校要积极参与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促进专业与产业、企业、职业岗位对接,不断提升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要充分发挥技工教育联盟(集团)作用,深入开展校企一体办学,大力推行订单班、冠名班和学徒制班等人才培养模式,紧密对接产业培养人才,着力打造办学品牌。
三、严格设置标准。举办技工院校应符合《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人社部颁布的《技工院校设置标准》、《湖北省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各级审批部门要对办学场地、实训设备、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严格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或变通标准。新设立技工院校,应具有独立办学场所。采用租赁办学的,学校占地及校舍自有产权占比不得低于50%,且租赁期不低于10年。利用现有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办学资源新设立“双挂牌”普通技工学校的,应有适应技工教育办学要求的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技工院校原则上实行逐级升格制度,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一般应具有普通技工院校办学资格且开展正常办学3年以上,申请设立技师学院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资格且开展正常办学5年以上,办学条件和主要考核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且经过办学水平评估。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举办技工院校的,培养规模及相应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规范审批程序。要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审批权限。普通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权限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权限在省人社厅。技师学院的设立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具体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普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职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市州,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行政审批局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坚持标准、规范审批。
要进一步规范设立审批流程。设立审批技工学校,要严格按照材料审核、专家实地考核、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研究审定等程序进行。申请新设立或升格的学校,须开展自评并填报自评表(附件),符合设置标准且自评合格的,按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民办技工院校设立一般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且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在筹设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不得发布招生简章,不得进行招生宣传。
五、规范名称登记。民办技工院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普通技工院校应先到市州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后,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机构办理法人登记。申请设立营利性普通技工院校应先到市州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取得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技工学校,名称应当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新设立、升格的民办技工院校,名称统一为“XX(市、县)XX(字号)技工学校”“XX(市、县)XX(字号)高级技工学校”“XX(市、县)XX(字号)技师学院”规范格式。不得使用“技术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等名称。
公办技工院校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专业设置。技工院校要按照人社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设置办学专业,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人社主管部门负责新增专业的评估考核,拟于下一学期新增专业的,原则上在本学期结束前完成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省人社厅备案。每所院校单次新增专业一般不得超过3个,相应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专业师资等基础条件须满足正常办学需求。建立学科专业退出机制,对连续3年没有招生的专业予以取消。
七、规范变更管理。技工院校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地址以及设立分校、分立、合并的,应报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营利性技工院校到同级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办理。非营利性技工院校到同级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机构办理。
申请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培学员,并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应提供机构名称预核准文件或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变更申请报告及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决议。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按照新设立技工学校的程序,进行材料审核、考察评审、会议研究、社会公示、许可批复等程序实施。技工院校分立、合并,应做好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学员,并按照新设立技工院校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非营利性技工院校不得设立分校。营利性技工院校可以设立分校,设立分校应当符合《设立标准》各项条件,向分校所在地市(州)级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再到分校所在地经营主体登记机关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技工院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提出终止办学,或者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办学,以及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终止办学,并予以公告。
八、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应在批准正式设立技工学校后10日内,向省人社厅报送审批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校名称、举办者、校长姓名、主管部门、学校章程、办学地址、场地面积、办学规模、初设专业等。省人社厅按规定给予招生代码,纳入统一管理。同时,各地要将技工院校的变更与终止等情况及时向省人社厅备案。
附件:湖北省技工院校申报评审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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