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并规定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2022年12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2〕39号),要求我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规则、保障机制等内容。
(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现行的《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于2021年出台,随着人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出台或修订,《指导标准》中不少内容需要修订。此外,《指导标准》主要是针对各项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但对于裁量基准具体如何行使缺少统一规范,需要对裁量基准适用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规则、保障机制等一般性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为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提供制度依据。
(三)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专项工作,认真梳理各地自查自纠的问题,其中有不少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鉴于以上情况,亟需出台我省人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具体实施办法,修订裁量基准,这对提高全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24年9月,启动了《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起草工作,先后开展省内调研、征求各市州和有关单位意见、了解梳理外省市人社部门制定裁量基准情况,完成了初稿起草。2024年11月,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及各市州意见,并完成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25年1月,邀请省高院、省司法厅、中南财大、知名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教授进行了专家论证。2025年5月,结合厅领导赴各地实地调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反馈的问题,对《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又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各市州、厅内相关处室单位及十三个调度组意见。在认真梳理吸纳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最终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裁量权基准、实施与监管、附则四章,共十九条。
1.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人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裁量权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同一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或违反数种法律法规的处罚原则。
2.第二章裁量权基准。第七条至九条,重点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相关适用情节。第十条明确将裁量基准划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阶次。
3.第三章实施与监管。第十一条至十三条,主要明确了行使裁量权时应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充分说理,要加强监督指导。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要求,特别是对“数额较大”处罚明确了具体标准。第十五条明确了滥用裁量权责任追究。
4.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实施办法》的效力、期限,以及以上、以下、以内等用词的解释,并明确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依法行使人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是在征求吸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原《指导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1.增减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在原《指导标准》基础上增加了6项,删除4项。增加6项主要是吸纳基层意见,新增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删除4项主要因为法律、法规废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相关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进行了更新。
2.明确裁量阶次。《裁量基准》相比原《指导标准》重点增加“裁量阶次”一栏,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阶次,区分不同情节对应不同处罚标准,特别是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3.细化处罚标准。《裁量基准》在原《指导标准》基础上,针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反映出违法情节区分不够细致的问题,结合收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细化了处罚标准。如,《裁量基准》第75-77项,对基层执法常见的“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区分为三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区分违法情节,细化处罚标准,便于执法人员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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