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26〕17号,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夯实人社部门信用制度基础,规范有序开展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行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发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省委、省政府始终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聚焦支点建设的制度基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夯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环节,持续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走深走实。
近年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坚决贯彻落实人社部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在监管服务中的应用,连续五年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劳动用工领域业态的深刻变化,人社信用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亟须对标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破解监管难题、提升治理效能,增强服务精准度,推动“刚性执法”与“柔性监管”协同增效,让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获得更多政策便利、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架构等。第二章信息记录及归集,界定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范围,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权限、原则及渠道。第三章评价,明确评价周期、等级、指标及规则,评分标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同时,明确评价结果查询和异议处置。第四章公示,明确公示原则和期限,法定公开事项和程序途径。第五章结果应用,明确分类监管、联合奖惩措施,坚持激励与惩戒并重。第六章信用修复,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原则、途径、程序和方法。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表现、责任追究及信息安全保护。第八章附则,明确了特殊适用情形和《办法》与其他业务板块衔接问题和生效时间。
三、《办法》主要创新优化了哪些内容?
《办法》作为人社信用管理的重要规范性制度,在继承并优化原《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核心机制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创新制度安排。
一是拓展适用对象。适用对象由用人单位拓展到所有经营主体。实现“应评尽评、应纳尽纳”。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标识管理。
二是界定归集范围。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将人社部门及市场监管、法院、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行政管理、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合同履行、信用评价结果等人社内、外部信息,全部纳入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三是优化结构框架。专章增设“信用公示”“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内容,涵盖了记录归集、评价、公示、结果应用、信用修复、责任追究、信息安全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四是细化分级标准。严格依据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调整为“A、B、C、D”四个等级,每个等级明确具体的计分标准、评定条件和适用情形。
五是增强评价协同。准确理解公共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关系。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人社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明确规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
四、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等级如何确定?
《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劳动保障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与直接定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依据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信用评价指标设置不同分值。评价基准分为80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A级: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的(含已修复的);(二)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
B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在该评价年度内,未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
C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
D级:60分以下的或符合《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险情的。
五、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湖北省根治欠薪监控预警平台)查询评价结果。《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
六、法定公示事项有哪些?公示方式是什么?
主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经营主体名单。逐步公示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为B、C、D级的经营主体名单。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七、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有哪些激励措施?
《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八、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有哪些约束措施?
《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存,且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向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九、如果经营主体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该怎样修复?
《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明确,信用修复的渠道、需要提交的材料及修复办理等。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明确以下衔接要求:
(一)202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仍按照原《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规定执行。
(二)《办法》施行后,2026年度及以后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公示应用、信用修复等各项工作,均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每年5月前,各级人社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经营主体的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工作。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730号